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處樂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案

一、裁罰時間:108年1月25日

二、受裁罰之對象:樂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負責人陳○○君。




三、裁罰之法令依據: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及第178條第1項第4款規定。

四、違反之事實理由:樂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依本會107年8月24日金管證審字第1070331814號函、107年9月27日金管證審字第1070336409號函及107年10月30日金管證審字第1070339855號函規定重編並重行公告申報106年度財務報告。

五、裁罰結果: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4款及第179條第1項規定,就樂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違規行為,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新臺幣24萬元。





文章出自: https://tw.news.yahoo.com/%E6%A8%82%E9%99%9E%E7%A7%91%E6%8A%80%E9%81%95%E5%8F%8D%E8%AD%89%E4%BA%A4%EBalenciaga巴黎世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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